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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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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汇总

产品名称:近期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汇总 时间:2023-09-20 21:49:05
作者:SKF轴承
描述:

  据深圳海关网站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深关知字[2019]8030号),深圳市飞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权轴承被行政处分。

  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品无牌轴承货样8个,报关单号:519(分运单号:4209879402)。经查,发现实践货品为“INA”标识轴承6个、“NSK”标识轴承2个(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4230元。权力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别离归于侵略其 “NSK”、“INA”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SK”、“INA”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出口货品、价格资料、权力人书面请求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新锐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品无牌钢轴承12.5千克,报关单号:593(分运单号:5)。经查,发现实践货品为标有“FAG”标识的轴承10个(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403元。权力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FAG”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AG”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出口货品、权力人书面请求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8〕第056号)显现,诸暨市伟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略“NTN”商标权的轴承配件等被行政处分。

  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永新路535号袜业智库3号楼1楼101室

  当事人托付上海美设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泰国一批带座外球面轴承。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NTN”商标的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价值算计FOB574.2美元。关于上述货品,“NTN”商标权力人NTN株式会社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NTN”商标,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NTN株式会社的“NTN”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并处分人民币3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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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汇总

  据深圳海关网站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深关知字[2019]8030号),深圳市飞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权轴承被行政处分。

  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品无牌轴承货样8个,报关单号:519(分运单号:4209879402)。经查,发现实践货品为“INA”标识轴承6个、“NSK”标识轴承2个(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4230元。权力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别离归于侵略其 “NSK”、“INA”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SK”、“INA”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出口货品、价格资料、权力人书面请求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新锐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品无牌钢轴承12.5千克,报关单号:593(分运单号:5)。经查,发现实践货品为标有“FAG”标识的轴承10个(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403元。权力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FAG”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AG”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出口货品、权力人书面请求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8〕第056号)显现,诸暨市伟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略“NTN”商标权的轴承配件等被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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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托付上海美设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泰国一批带座外球面轴承。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NTN”商标的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价值算计FOB574.2美元。关于上述货品,“NTN”商标权力人NTN株式会社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运用的“NTN”商标,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NTN株式会社的“NTN”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并处分人民币3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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